您現在正在:


- 2009-06-02廢止出版法後,色情出版品會不會氾濫
- 2009-06-02出版法對於出版業有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廢止出版法後對出版業會不會有重大影響
- 2009-06-02出版法廢止後,經營出版業務已不需向新聞局申請登記,應向何單位申請設立
- 2007-11-29出版法廢止後,新聞局如何協助檢警機關處理色情出版品問題?
- 2004-10-01出版法對於出版業有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廢止出版法後對出版業會不會有重大影響?
- 2004-10-01出版法廢止後,出版品標示有無統一規定?原核發之出版登記證字號是否仍須記載於出版品上?
- 2004-09-30出版法有關出版品送備之規定,出版法廢止後出版品還需要送備嗎?
- 2004-01-01查詢出版社是否遷移或仍在營業,應如何辦理?
- 2003-09-12何謂ISBN?向何單位申請?
- 2003-09-12查詢出版社是否遷移或仍在營業,應如何辦理?
- 2003-09-12個人出書應向何單位申請?如何登記著作權,防止他人盜印?
- 2003-01-01出版法廢止後,經營出版業務已不需向新聞局申請登記,應向何單位申請設立?
廢止出版法後,色情出版品會不會氾濫
2009-06-02出版法廢止後,對於色情出版品之管理有以下幾項法令及辦法:(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對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出版品以刊登廣告方式,引誘、媒介、暗示使人為性交易,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關稅法」第四十五條:海關對於進出口出版品,發現內容屬於色情者,得依關稅法予以沒入處理。
(四)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本局於94年7月實施「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中有關出版品部分,將出版品納入分級管理。
由以上說明可知,只要政府單位、警政機關嚴格執行有關法令,業者遵守相關法規,色情出版品即不會因出版法廢止而形成氾濫。

出版法對於出版業有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廢止出版法後對出版業會不會有重大影響
2009-06-02目前「營業稅法」中已有類似規定,如第八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事項中包括第六款:「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及第九款:「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所以,該法已涵括出版法原獎助之新聞紙、雜誌、教科書及經政府獎勵之重要專門著作,廢止出版法後,只要是依照「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等相關法令登記之新聞紙及雜誌,均仍享有同樣的優惠。
出版法廢止後,經營出版業務已不需向新聞局申請登記,應向何單位申請設立
2009-06-02以下分別為公司、獨資或合夥、及人民團體與機關學校申請新設出版事業之申辦手續:(一)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至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執照。
(二)獨資或合夥:依「商業登記法」至縣(市)政府商業單位辦理登記,另向稅捐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三)人民團體、機關學校:
1.出版營利性刊物:至稅捐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2.出版非營利性刊物:至國稅局所轄稽徵所辦理扣繳單位設籍。
已成立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人民團體與機關學校欲新增出版業務,只需向原申請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新增營業項目即可。

出版法廢止後,新聞局如何協助檢警機關處理色情出版品問題?
2007-11-29出版法廢止後,色情出版品之查察,回歸由檢警機關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處理。新聞局在尊重言論自由的前提下,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新聞局為落實出版分級制度,於94年9月輔導出版相關業者成立民間諮詢專業團體「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並函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各地方政府及各相關出版團體有關該會提供出版品分級疑義之諮詢服務。新聞局並每年補助該會辦理協助業者及政府單位評議有關版品分級之疑義及辦理出版品分級宣導活動。
出版法對於出版業有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廢止出版法後對出版業會不會有重大影響?
2004-10-01目前「營業稅法」中已有類似規定,如第八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事項中包括第六款:「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及第九款:「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所以,該法已涵括出版法原獎助之新聞紙、雜誌、教科書及經政府獎勵之重要專門著作,廢止出版法後,只要是依照「公司法」、「營利事業登記法」等相關法令登記之新聞紙及雜誌,均仍享有同樣的優惠。
出版法廢止後,出版品標示有無統一規定?原核發之出版登記證字號是否仍須記載於出版品上?
2004-10-01出版法廢止後,原核發之出版登記證已失其效力,出版品已無記載原核發出版登記證字號之義務。 出版登記制度取消後,出版品成為一般商品,商品必須依照「商品標示法」的規定標示,然而目前「商品標示法」第八條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出版品,建議出版業參照原先出版法的規定或一般約定俗成的習慣標示出版品,以保護自身及消費者的權益。
出版法有關出版品送備之規定,出版法廢止後出版品還需要送備嗎?
2004-09-30出版法廢止後出版品已毋需向新聞局送備,但依照圖書館法,仍需向國家圖書館送備,詳情請洽國家圖書館 (電話:02-2361-9132)。
何謂ISBN?向何單位申請?
2003-09-12ISBN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 "(國際標準書號)之縮寫,透過ISBN的申請,每本書均能擁有一個屬於自己的代號,相當於個人的身份證。此外,它也是管控及查核全世界出版品數量的一種通用數碼。ISBN的受理單位為國家圖書館,電話:23619132轉701
個人出書應向何單位申請?如何登記著作權,防止他人盜印?
2003-09-12(一)個人出書毋需向任何單位提出申請,可逕行出書。惟若涉及銷售行為,應由發行單位依相關規定申辦營業登記許可始得從事。 (二)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書籍之著作權係採創作發生主義,亦即個人發行書籍立即取得該書之著作權,毋需另行登記。惟為證明該書籍之發行日期,以確保作者之著作權,個人在出書前可先向國家圖書館申請ISBN書號,出版後並向該館送備。
出版法廢止後,經營出版業務已不需向新聞局申請登記,應向何單位申請設立?
2003-01-01以下分別為公司、獨資或合夥、及人民團體與機關學校申請新設出版事業之申辦手續: (一)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至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執照後,再至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作業中心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向稅捐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二)獨資或合夥:依「商業登記法」至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作業中心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向稅捐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三)人民團體、機關學校: 1.出版營利性刊物:至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2.出版非營利性刊物:至國稅局所轄稽徵所辦理扣繳單位設籍。 已成立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人民團體與機關學校欲新增出版業務,只需向原申請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新增營業項目即可。
